(2009)台温商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药业××司与天津××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药业××司,天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28-2号原告:浙江××药业××司,街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委托代理人:柳××。被告:天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药业××司与被告天津××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药业××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药业××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4元,由原告浙江××药业××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