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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景雪与黄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雪,黄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435号原告谢景雪,经商,住玉环县楚门镇蓝天小区8号楼302室。(身份证:33262719680114202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胜,个体户,住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漩芦路46号。(身份证:××2315)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景雪与被告黄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黄友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且公安已对被告黄友胜立案侦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景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