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陈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陈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469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金××。原告洪××为与被告陈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沈烨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乙和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15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同年3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陈甲因无法归还,要求延迟到同年4月15日归还,原告同意后,由被告陈甲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改为4月15日。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甲均借故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逾期付款利息43,092元(暂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其并不清楚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且两被告已经离婚,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1,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证据2,2007年3月15日被告陈甲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份,证明2007年3月15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于同年3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陈甲因无法归还,要求延迟到同年4月15日归还,原告同意后,被告陈甲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改为4月15日。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金××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借款事实不清楚。被告金××为证明自己的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已于2007年8月14日离婚,协议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针对被告金××的举证,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两被告离婚是2007年8月14日,借款时还系夫妻关系,被告金××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甲的借款是属于个人所需,不是家庭需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被告陈甲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及被告金××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本案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于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4日登记离婚。2007年3月15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于同年3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陈甲因无法归还,要求延迟到同年4月15日归还,原告同意后,被告陈甲将借条上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改为4月15日。但到期后,两被告都拒绝付款,故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时明确承诺了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理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借贷关系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金××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金××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金××应共同归还给原告洪××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该款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4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