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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罗××、林××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罗××,林××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叶××。被告:罗××。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与被告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