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罗××、林××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罗××,林××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叶××。被告:罗××。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与被告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