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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村民委员会与夏传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村民委员会,夏传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负责人:孙水荣,主任。委托代理人:应志鑫,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根。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夏传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