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朱××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82号原告:陈××。原告:朱××。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