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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朱××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82号原告:陈××。原告:朱××。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