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龙晨机械厂与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龙晨机械厂,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9号原告:盐城市龙晨机械厂。新洋街道袁庄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陈国云。委托代理人:邹荣泉。被告: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法定代表人:潘震。被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震。被告: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晶辉。被告: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龙晨机械厂与被告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龙晨机械厂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龙晨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盐城市龙晨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