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317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某。本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2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40元,执行费335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赵家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957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