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桥××东××线厂与义乌市××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桥××东××线厂,义乌市××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59号原告:海宁市××桥××东××线厂,住所地:海宁市××桥镇××组。负责人:顾××。委托代理人:沈××、李××。被告:义乌市××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桥××东××线厂与被告义乌市××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桥××东××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桥××东××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申请费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海宁市××桥××东××线厂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