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勾承灿与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承灿,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541号原告勾承灿,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工人。委托代理人米浩源、袁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承灿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承灿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承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承灿撤回起诉。诉讼费3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