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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焦新文诉被告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新文,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焦新文,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忠来,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徐娟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新文诉被告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新文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