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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以已与被告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