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以已与被告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