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升级与陈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级,陈琰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徐升级,726197411260916,汉族,农民,住浦江县仙华街道马墅村。被告:陈琰琳,726198111195117,汉族,农民,住浦江县大畈乡建明村仓来35号。原告徐升级诉被告陈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升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琰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升级诉称:2006年10月27日,被告陈琰琳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由被告陈琰琳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偿付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陈琰琳于2006年10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琰琳向原告徐升级借款20000元之事实。被告陈琰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琰琳向原告徐升级借款2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琰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琰琳归还原告徐升级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陈琰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