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福潭、厉潮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福潭,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凤凰山小区35幢2单元102室。被告厉潮兴,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23-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福潭、厉潮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