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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福潭、厉潮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福潭,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凤凰山小区35幢2单元102室。被告厉潮兴,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23-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福潭、厉潮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