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玲美与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美,赵春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李玲美,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60弄7幢1单元302室。被告:赵春连,太平街道雁鸣街1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美与被告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美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美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