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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西××北侧××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俞×。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2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