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西××北侧××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俞×。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湖州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2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