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童××、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童××,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71号原告:陈××。被告:童××。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童××、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张 冬 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朝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