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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5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