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倪忠办与蒋万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忠办,蒋万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三民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倪忠办,农民:其他。被执行人蒋万响,农民:其他。本院在执行倪忠办与蒋万响(2009)台三民执字第185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有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09)台三民执字第185号案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申请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严先法审判员 彭章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永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