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开通公司与邢伟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邢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负责人王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告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诉被告邢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开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