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刑初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8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09年1月22日因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元月2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立明、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21日13时5分,被告人朱成驾驶潘某的皖C×××××号“奇瑞”轿车由本村前往怀远县淝河乡钱圩村,车辆沿刘濉路X043线自西向东行至怀远县古城乡境内0K+800M处,将前方同向在路右边步行的朱某1(1993年元月7日出生)、朱某2(1997年元月7日出生)、陈某1(1993年元月14日出生)三人当场撞死。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元月23日,被告人朱成与被害人朱某1、朱某2、陈某1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成分别赔偿三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1300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事车辆保险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血乙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证人钱某、赵某、朱某3、潘某、朱某4、邵某、朱某5、朱某6、陈某2、朱某7的证言,现场勘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速度推算表、怀远县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朱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且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朱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沈洪金审判员 张启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法院诫勉语:朱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