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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与台州市××有限公司、台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台州市××有限公司,台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住所地:台州市××区××模具城(后洋)。代表人:叶××。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郏××。被告:台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为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台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台州市××汽车配件厂××厂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