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春。委托代理人:郑士珍。被告:浙江科技学院。负责人:杜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技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学院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