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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10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邱××的��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