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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鲍福池、王礼再为与鲍福池、王礼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鲍福池、王礼再为,鲍福池,王礼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如海,该行院桥支行信贷员。被告:鲍福池,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6807284371,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新上蒋村80号。被告:王礼再,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2184375,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新上蒋村13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鲍福池、王礼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鲍如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福池、王礼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因被告鲍福池的借款申请,由被告王礼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协商于2006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12日起至2007年4月10日止,月利率为8.28‰,逾期加收50%的罚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鲍福池,但被告鲍福池至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王礼再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信用社现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现原告要求被告鲍福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484.88元和从200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24‰计算)。被告王礼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鲍福池、王礼再未作答辩。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鲍福池由被告王礼再担保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证据3、批复一份,证明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鲍福池、王礼再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鲍福池、王礼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信用社与被告鲍福池和王礼再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信用社按约向被告鲍福池提供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人鲍福池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逾期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收罚息。被告王礼再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信用社更名为原告名称后,原告要求被告鲍福池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王礼再负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福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截至2007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484.88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7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24‰计算);被告王礼再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鲍福池负担,被告王礼再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