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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杨××。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己自行协商解决借款纠纷,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