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杨××。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己自行协商解决借款纠纷,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