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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雪莲与曾雪峰、王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莲,曾雪峰,王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13-1号原告:曾雪莲,城区荷花东区29幢中单元403室。被告:曾雪峰,市柯城区荷一路嘉荷花苑8幢1单元401室。被告:王春琴,市柯城区百汇路466-468号彩虹社区卫生服务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莲与被告曾雪峰、王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莲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所有的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466-468、470-472号店面,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嘉荷花苑8幢1单元401室住房,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嘉荷花苑9幢1号车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雪峰、王春琴所有的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466-468、470-472号店面,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嘉荷花苑8幢1单元401室住房,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嘉荷花苑9幢1号车库,衢州市柯城区松园北区8幢3单元301室,查封上述房产价值13690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