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61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吴××。被告: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计124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7元,合计23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