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叔平与谢岐洪、丁仙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叔平,丁仙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程叔平,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大田乡下弄村派塘岭1号。委托代理人:俞宏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岐洪,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新兴路80号。被告:丁仙宣,县柳城畲族镇丁乌村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叔平与被告谢岐洪、丁仙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叔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