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汴民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敬河、许利伟与王忠排、梁红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敬河,许利伟,王忠排,梁红春,胡庆祥,郭海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9)汴民终字第2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敬河。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利伟。系许敬河之子。许敬河、许利伟的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忠排。上诉人(一审被告)梁红春(别名吕振波)。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庆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海忠。王忠排、梁红春、胡庆祥、郭海忠的委托代理人王周斌。上诉人许敬河、许利伟、王忠排、梁红春、胡庆祥因与被上诉人郭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杨开兰审判员  程贤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