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11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