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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11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