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与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35号原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柴××。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原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因承接台州市黄岩区老城区西北片8号地块商业楼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了1份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价按台州市造价信息价每立方下浮8%,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每月28日结算已供混凝土方量,次月8-10日付足上月已供混凝土价款的80%,余款在供货结束后28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由被告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条款。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4月1日间,原告按约供应给被告商品混凝土,共计价款3116538元;被告已支付价款2428000元,尚欠原告价款688538元。2008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的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上确认欠原告价款688538元。被告没有支付该欠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88538元,并承担从2008年5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2007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的事实。②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4月1日间的商品混凝土统计表及结算单共19张,用以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商品混凝土的方量及金额的事实。③2008年12月6日商品混凝土结算单1份,用以证明截至2008年4月1日,被告欠原告价款688538元的事实。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其法定代表人又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证据出示了原件,该原件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出售给被告商品混凝土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交付给被告商品混凝土,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收到商品混凝土后,也应支付给原告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但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全部商品混凝土的价款。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的余款在供货结束后28天内一次性付清,而原告最后一次交付给被告商品混凝土的时间是在2008年4月1日,故被告对未支付的价款,应从2008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价款688538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价款688538元从2008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8元,减半收取6014元,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