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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建东与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东,王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90号原告龚建东,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6组。委托代理人何必文、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民,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前村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龚建东诉被告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龚建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军民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5726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江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