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与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杨××。上诉人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北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