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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彦丽、尹慧等与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封长途汽车西站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朱彦丽,尹慧,李翠平,开封长途汽车西站,罗会德,程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通许县。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所所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彦丽。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慧,系尹君宏之女。法定代理人朱彦丽,系尹慧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翠平,系尹君宏之母。一审被告开封长途汽车西站。法定代表人杨培长,该站站长。一审被告罗会德。一审被告程生。上诉人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小旺、被上诉人朱彦丽及委托代理人王予皖、被上诉人尹慧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上诉人李翠平的委托代理人朱彦丽、一审被告开封长途汽车西站的委托代理人张清良、一审被告罗会德、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张 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