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新象与任关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象,任关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陈新象,个体工商户,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16楼c座。委托代理人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关义,经商,市义亭镇义亭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象为与被告任关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象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陈新象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