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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新象与任关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象,任关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陈新象,个体工商户,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16楼c座。委托代理人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关义,经商,市义亭镇义亭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象为与被告任关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象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陈新象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