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童文华、蔡家河村委会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童某某,九成宫镇蔡家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2-2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童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九成宫镇蔡家河村委会(以下简称蔡家河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麟游县九成宫信用合作社与童某某、蔡家河村委会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分别给童某某、蔡家河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童某某至今对本案中的10000.00元及9000.00元本息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家河村委会帐号为2703100801201000003996上的存款划拨壹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