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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与严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严国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法定代表人吴高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国君,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3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诉被告严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以被告严国君已经支付修补费用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