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志良与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良,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周志良。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和合村和合港1号。负责人:马永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良诉被告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良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