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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与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余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8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军江村。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与被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0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金属××铸造厂负担。审判长  徐鸿星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