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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第9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甲,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第968-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甲。被告: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甲、刘乙的起诉。本院已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且该撤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乙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36-38号房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