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第9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甲,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第968-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甲。被告: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甲、刘乙的起诉。本院已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且该撤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乙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36-38号房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