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庞舜尧与谢秀宽、奚玉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舜尧,谢秀宽,奚玉琴,谢晓玲,谢君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庞舜尧。委托代理人:曹兴龙。委托代理人:陈碧月。被上诉人:谢秀宽。被上诉人:奚玉琴。被上诉人:谢晓玲。被上诉人:谢君贤。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建良。上诉人庞舜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舜尧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庞舜尧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舜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上诉人庞舜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