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金与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李金。委托代理人:李文莉。被告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与被告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晴洗衣(杭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