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梁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梁佩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佩红,港镇城关珠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梁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278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