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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玲祥与戴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祥,戴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00号原告:王玲祥,市横峰街道邱家岸村1-115号。委托代理人:陈妙友,。被告:戴卫明,温峤镇横泾新村38幢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祥与被告戴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祥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玲祥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