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玲祥与戴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祥,戴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00号原告:王玲祥,市横峰街道邱家岸村1-115号。委托代理人:陈妙友,。被告:戴卫明,温峤镇横泾新村38幢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祥与被告戴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祥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玲祥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