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咸阳市秦都区新兴福利胶辊厂;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319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新兴福利胶辊厂。法定代表人尹雅儒,该厂厂长。住所地咸阳市咸兴路。被执行人宣某。本案经(2008)咸秦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6601.34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诉讼费800元,执行费45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新兴福利胶辊厂、宣高峰在银行的存款41851.3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