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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赤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韩阳根申请执行赤峰市双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阳根;赤峰市双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赤法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韩阳根,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赤峰市双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信,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阳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赤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执行。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于2008年5月19日对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4月22日将此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拍卖中,如拍卖不能,申请人同意接收以物抵债,但不足以清偿。对不足部分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赤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汉旗 执行员  鲍飞燕 执行员  张宝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