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斌、章登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斌,章登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裘豪,行长。被告王斌,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西溪路6弄2号2幢201室。被告章登青,道镇罗山村中心路二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斌、章登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一兰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