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35号原告:于××。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韩家娓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