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9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与江苏省××都市星辰机械厂、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江苏省××都市星辰机械厂,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66-1号原告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家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江苏省××都市星辰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丁××路。投资人宋××。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与被告江苏省××都市星辰机械厂、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江苏省××都市星辰机械厂系宋××个人投资创办的独资企业为由,要求追加宋××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冻结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更楼水泥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